香港童軍總會野外定向會 會章
名稱: | |||||||||
一、 |
本會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成立,定名為「香港童軍總會野外定向會」,簡稱「童軍野外定向會」;英文為「Scout Orienteering Club of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」,簡稱「Scout Orienteering Club」、「SOC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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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本會附屬香港童軍總會青少年活動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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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本會會址設於九龍柯士甸道8號香港童軍中心903室。(22/3/2003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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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旨: | |||||||||
四、 |
本會設立之宗旨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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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: | |||||||||
五、 |
任何香港童軍總會屬下之童軍成員,願意遵守本會之會章,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。(17/3/2007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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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個人會員方可經本會向香港定向總會註冊為屬會會員。(22/3/2003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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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會員如在會員有效期內退出,須用書面通知本會之執行委員會;所繳交之費用將不予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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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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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已登記之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,唯十八歲以上的會員方可投票及被選出任本會執行委員會之各職位。(17/3/2007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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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會員會藉有效期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。(17/3/2007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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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|
增減會員年費必須於週年會員大會通過才生效。(17/3/2007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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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問: | |||||||||
十二、 |
香港童軍總會青少年活動總監可委派代表擔任本會顧問,提供意見予本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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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: | |||||||||
十三、 |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將由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。遇有需要時,執行委員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(17/3/2007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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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 |
會員大會於每年三月份舉行,每兩年在大會上選出執行委員一次,組成執行委員會。每一童軍單位,不得超過兩人同時擔任執行委員之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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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 |
執行委員職位在會員大會前接受提名,並在會員大會中選出。執行委員若連選則可連任,本會顧問可兼任執行委員職位;執行委員之委任期為兩年。(22/3/2003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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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 |
會員大會之任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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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 |
執行委員會之任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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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之任權如下:(22/3/2003通過修訂)
*各委員均領導所屬工作小組,協助推行會務。小組成員由各委員邀請或會員自薦參與,如有需要可向外界邀請參與,但應先得執行委員會批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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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議: | |||||||||
十九、 |
會員大會之通知書,須於十日前寄交各會員或其他代表成員。會員大會以年滿十八歲的個人會員之四份之一為法定人數。如第一次會議舉行半小時內,仍不足法定人數,則於一個月內再舉行。但仍需十日前通知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作法定人數論。(17/3/2007通過修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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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 、 |
執行委員會最少兩月舉行一次,以過半數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。遇有需要時,主席得隨時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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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一、 |
本會顧問可出席本會所有會議及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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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: | |||||||||
廿二、 |
在香港童軍總會青少年活動署總監指令下,或在會員大會上超過半數會員同意,本會必須解散;解散時本會的任何資產剩餘,則撥入香港童軍總會青少年活動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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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三、 |
任何修改會章之建議,必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,方可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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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3月17日通過修改 |